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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7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黃美文張詠晶林建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建承原名:吳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1 年1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吳建承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77 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1 年1 月18日已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吳建承(下稱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165 頁)。上訴人並於同年月30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間因該期間末日即101 年1 月28日係過年假日,應順延以次2 日星期一上班日即同年1 月30日屆滿),惟上訴人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人即被告因犯殺人罪等罪嫌,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177 號判決,謹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加計20日其末日為101 年2 月19日係星期日假日,應順延以次1 日星期一上班日即同年月20日屆滿)。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林建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7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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