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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號

傷害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賴淑敏楊數盈王子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駿逸即何宗洋

具 保 人 曾順平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傷害致死等案件(98年度少連偵字第9 號、第43號、98年度偵字第3645號、第3647號、第4263號、第7556號、99年度偵字第1839號、第7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何駿逸因傷害致死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5 月6 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並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乃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經拘提無著,亦無因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事,且經本院命具保人偕同或通知被告到庭否則將沒入保證金,然具保人仍未偕同或通知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2 份、本院核發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1 份、被告暨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2 份附卷為憑,顯然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