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書瑋
具 保 人 李珮珍(原名李瑞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珮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許書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李珮珍(原名李瑞珍,於民國100 年3 月18日更名)於100 年1 月31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二、茲因被告許書瑋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雖經本院於101年11月8 日合法通知具保人李珮珍應偕同被告許書瑋到庭,惟具保人未偕同被告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訴字卷三第285 頁)。又被告許書瑋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案,且於100 年9 月21日、101 年8 月14日已分別另案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附卷可參。此外,被告許書瑋目前亦未在監在押,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其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