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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黃美文張詠晶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8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國光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謝孟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國光自民國壹佰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國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就起訴書附表陸所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行坦承不諱,並有證人證述及監聽譯文在卷可稽,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此重責下,堪信其主觀上仍具一定程度之逃亡動機,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0 年3 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被告周國光前經本院諭知准予以新臺幣5 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惟仍覓保無著,在無其他強制處分措施存在之情況下,尚難達保全被告之目的,是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6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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