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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0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黃美文林哲瑜張詠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05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益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998號、99年度偵字第9754號、99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詹益明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益明與邱志良、沈美惠、彭俊賢、古家維、陳志豪、吳慧萱、邱志偉(均另由本院審理中)於民國99年5 月間某日起,劉俊明(另由本院審理中)另於99年6 月起,姜信平(另由本院審理中)另於99年7 月間某日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組成詐欺集團,由邱志良聯絡在大陸地區之胞兄邱志偉告知人頭帳戶帳號後,再由同集團之成員詐騙被害人至提款機轉帳匯款,再由被告詹益明邱志良、彭俊賢、陳志豪等人前往提領所詐得款項,而沈美惠擔任協助邱志良收購人頭帳戶及將詐騙所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以及居中聯絡被告詹益明收購人頭帳戶,而陳志豪擔任前往提款機測試提款卡或領取所詐得款項,而劉俊明擔任取得網路拍賣客戶資料以及聯絡邱志良測試提款卡或領取所詐得款項,另彭俊賢負責收購及提供邱國訓(所涉幫助詐欺部分業經法院判決確定)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橫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橫山郵局帳戶)提款卡暨密碼,另吳慧萱負責收購及提供詹志○(另由少年法庭審理)合作金庫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帳戶)之提款卡暨密碼、吳吉竺(所涉幫助詐欺業經法院判決確定)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7 號之帳戶(下稱吳吉竺渣打銀行帳戶)之提款卡暨密碼、姜信平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姜信平北埔郵局帳戶)之提款卡暨密碼、而吳慧萱與姜信平共同負責收購及提供彭嘉○(另由少年法庭審理)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6 號帳戶(下稱彭嘉○北埔郵局帳戶)之提款卡暨密碼、張築楓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企銀帳戶)存摺、提款卡暨密碼,古家維負責收購及提供陳晏暘(所涉幫助詐欺部分業經法院判決確定)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慈文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4 號帳戶(下稱慈文郵局帳戶)之提款卡暨密碼、胡團金(業已死亡)之渣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胡團金渣打銀行帳戶)之提款卡暨密碼。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一)99年7 月5 日晚間6 時許,打電話向梁鉅國佯稱其先前於網路購物匯款有誤,需至自動櫃員機前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分期扣款云云,使梁鉅國陷於錯誤,前往位於台北市○○路郵局附設之自動櫃員機,依對方指示操作,於同晚9 時29分以及32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499 元以及2 萬7,501 元至上開邱國訓橫山郵局帳戶。(二)99年7 月6 日晚間8 時3 分許,打電話向王家倩佯稱其先前於網路購物匯款有誤,需至自動櫃員機前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連續扣款云云,使王家倩陷於錯誤,前往位於臺中縣豐原市○○路郵局附設之自動櫃員機,依對方指示操作,於同晚8 時54分許,匯款2 萬9,999 元至上開邱國訓橫山郵局帳戶,復前往臺中市東海大學附設之自動櫃員機,依對方指示操作,而於同晚10時59分許,匯款2 萬9,999 元至上開邱國訓橫山郵局帳戶。(三)99年10月15日晚間8 時許,以電話聯繫古淑燕,誆稱其因交易設定錯誤,將連續扣款,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以取消錯誤,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後將2萬9,985 元匯入陳晏暘慈文郵局帳戶。(四)99年10月15日晚間9 時許,以電話聯繫彭馨儀,誆稱其因交易設定錯誤,將連續扣款,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以取消錯誤,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後將1 萬2,112 元匯入上開陳晏暘慈文郵局帳戶。(五)99年10月15日晚間9 時22分許,以電話聯繫吳淑真,誆稱其因交易設定錯誤,將連續扣款,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以取消錯誤,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後將2 萬9,989 元匯入上開陳晏暘慈文郵局帳戶。(六)99年10月15日晚間7 時許,以電話聯繫張若薇,誆稱其因網路交易,設定分期付款錯誤,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以取消錯誤,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後將2 萬9,999 元匯入上開陳晏暘慈文郵局帳戶。(七)99年5 月9 日、10日,致電吳嘉彬,分別佯稱其所購買之書籍,原為一次付清,但已改變為分期付款,須持提款卡至ATM 提款機作取消動作;因其未成功取消分期付款,須將其銀行帳戶餘額存入指定之帳戶云云,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99年5 月10日晚間6 時11分,在台南市○○路88號,以自動櫃員機存款方式存入8 萬元至上開吳吉竺渣打銀行帳戶。(八)99年6 月20晚間7 時11分許,對游琦君佯稱其網路購物扣款發生錯誤,需至更改設定,致游琦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台北市○○路○ 段337 號三張犁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操作,因而於同晚8 時17分匯款2 萬99 99 元至上開姜信平北埔郵局帳戶內。(九)99年6 月20下午3 時2分許,對王嬿婷佯稱其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需至更改設定,致王嬿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桃園縣中壢市○○路上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操作,因而於同晚7 時55分匯款2 萬29 83 元至上開姜信平北埔郵局帳戶內。(十)99年7 月29日晚間9時許,對李建興佯稱其網路購物,發生錯誤,需至辦理取消訂貨及扣款操作,致李建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99年7 月31日下午4 時25分,前往台南市○○路323 號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操作,因而匯款2 萬9999元至上開彭嘉○北埔郵局帳戶。

(十一)99年7 月27日晚間8 時30分許,對高瑋瑋佯稱其網路購物,發生錯誤將扣款方式設為分期付款,需至辦理解除操作,致高瑋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晚9 時54分,前往台北市○○路○ 段93之1 號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操作,因而匯款2 萬9999元至上開張築楓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十二)99年6 月11日,對李秀玲佯稱其網路購物,發生錯誤將扣款方式設為分期付款,需至辦理解除操作,致李秀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晚6 時11分31秒,前往屏東縣萬丹鄉○○村○○路530 合作金庫之自動櫃員機操作,因而匯款2 萬6984元至上開詹志○合作金庫帳戶。(十三)99年6 月11日,對黃暐庭佯稱其網路購物,發生錯誤將扣款方式設為分期付款,需至辦理解除操作,致黃暐庭陷於錯誤,因而匯款9989至上開詹志○合作金庫帳戶。(十四)99年6 月11日下午4 時許,對郭芯宜佯稱其網路購物,發生錯誤將扣款方式設為分期付款,需至辦理解除操作,致郭芯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晚間6 時10分,前往台中縣大甲鎮○○路159 號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操作,因而匯款1 萬123 元至上開詹志○合作金庫帳戶。(十五)99年6 月10日晚間10時許,對楊舜雰佯稱其網路購物,發生錯誤將扣款方式設為分期付款,需至辦理解除操作,致楊舜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99年6 月11日晚間6 時39分,匯款3 萬6 元至上開詹志○合作金庫帳戶。(十六)99年6 月間刊登網路拍賣行動電話訊息,致邱奕齊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99年6 月11日晚間7 時42分,匯款1 萬元至上開詹志○合作金庫帳戶。(十七)99年6月14日晚間10時12分許,對陳怡婷佯稱其網路購物,發生錯誤將扣款方式設為分期付款,需至辦理解除操作,致陳怡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2 萬至上開胡團金渣打商業銀行帳戶,因認被告詹益明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詹益明業於101 年8 月29日死亡,此有網路查詢個人戶籍基本資料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張詠晶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05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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