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990 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景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1092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6 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張景琪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張景琪前曾⑴於民國94年8 月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95年度訴字第6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確定,復經臺中地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44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0月、7 萬5,000 元確定。⑵又於96年3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5 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復經臺中地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97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 月又15日、2 月又15日,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⑴⑵案件有期徒刑部分,並經臺中地院以97年度聲字第2107號裁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5月確定。⑶又於96年6 月間,因詐欺案件,經臺中地院以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990 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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