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宏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宏瑋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宏瑋因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認依相關證人之證述及卷內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刑法第302 條第1 項妨害自由、第304 條第1 項強制罪、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第346 條恐嚇取財等罪嫌重大,且其前有恐嚇取財之刑事前案紀錄,又再涉犯本件多起恐嚇取財、妨害自由等案件,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於民國101 年11月12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經訊問後,依相關證人證述及卷內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本件多起恐嚇取財等案件罪嫌重大,且被告前有恐嚇取財之前案紀錄,其於100 年7 月22日始因前所犯之恐嚇取財罪入監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又該紀錄表雖記載執行罪名為偽造文書,然被告經判處之罪名實為恐嚇取財罪,有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78號判決書在卷可參,則被告於100 年7 月22日甫因恐嚇取財案件執行完畢出監,於100 年11月間又再涉犯本件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二、三之犯行,足認其有反覆實施之虞,本件仍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應自102 年2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