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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3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陳健順張詠晶林哲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3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宏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宏瑋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宏瑋因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認依相關證人之證述及卷內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刑法第302 條第1 項妨害自由、第304 條第1 項強制罪、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第346 條恐嚇取財等罪嫌重大,且其前有恐嚇取財之刑事前案紀錄,又再涉犯本件多起恐嚇取財、妨害自由等案件,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於民國101 年11月12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經訊問後,依相關證人證述及卷內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本件多起恐嚇取財等案件罪嫌重大,且被告前有恐嚇取財之前案紀錄,其於100 年7 月22日始因前所犯之恐嚇取財罪入監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又該紀錄表雖記載執行罪名為偽造文書,然被告經判處之罪名實為恐嚇取財罪,有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78號判決書在卷可參,則被告於100 年7 月22日甫因恐嚇取財案件執行完畢出監,於100 年11月間又再涉犯本件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二、三之犯行,足認其有反覆實施之虞,本件仍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應自102 年2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3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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