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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389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麗芬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38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宏瑋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267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2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宏瑋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陳宏瑋前曾於民國95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6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 月、後減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而於100 年7 月22日徒刑執行完畢。

(二)詎陳宏瑋不知悔改,為逼迫許庭耀出面償還其表妹賴瀅羽之債務,遂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3 月17日上午某時許,在許庭耀原任職、址設新竹縣竹北市○○街000 號臨之育丞石材有限公司內,向該公司負責人陳榮宗之女陳雅萍恫稱:「如果許庭耀不出來,明天就要整理公司。」等語恫嚇陳雅萍,使其心生畏懼,嗣因育丞石材有限公司接連於101 年3 月18日、19日遭潑灑紅漆(所涉毀損罪嫌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267號為不起訴處分),陳榮宗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三)案經陳榮宗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5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第八庭書 記 官 田宜芳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官 陳麗芬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389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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