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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易字第95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麗芬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 年度審易字第954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桂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緝字第451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7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黃桂煌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黃桂煌於民國101 年4 月5 日17時許,駕駛其母親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行經新竹市東區金城一路125 巷,見孫凱勛位於新竹市○區○○○路000 巷00號4樓住處房間窗戶未關,認有機可趁,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攀爬孫凱勛前揭住處對面工地鷹架,從該住處4 樓房間窗戶侵入,竊取屋內孫凱勛及其家人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8,000 元、手錶2 只(廠牌:OMEGA、萬寶龍,價值約15萬元)、黃金1 個(帆船造型,價值約3,000 元)得手後離去,並將2 只手錶丟棄,其餘變賣花費殆盡。經孫凱勛家人返家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款。

四、附記事項:新竹市○區○○○路000 巷00號4 樓為孫凱勛之住處,為平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本件被告係以攀爬方式侵入住宅行竊,是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加重竊盜罪,惟起訴書漏論同條項第1 款之加重要件,容有未洽,惟起訴事實已論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第八庭書 記 官 田 宜 芳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田宜芳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陳 麗 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田 宜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易字第954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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