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自字第1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健順張詠晶林哲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自字第1號

自訴人
胡明義

上列自訴人提起自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選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到院。

二、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三、犯罪具體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亦有規定。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20 條規定:「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二、經查,自訴人甲○○於民國102 年2 月10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自訴,並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且自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亦未明確記載可資特定之具體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依上開法條規定,其程式自有未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仍未選任律師為代理人到場,亦未補正被告年籍資料、具體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將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自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