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文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文川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月貳拾叄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文川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在案,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 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有被告自白、證人指證及卷存通訊監察譯文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各項證據方法足憑,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詐欺取財案件為數甚夥,堪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是認應予羈押,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3日裁定自該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8 月20日裁定自同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嗣案經辯論終結,因認本案事證明確,就被告所犯之罪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各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 年、2 年,再經本院訊問後,堪認被告仍有羈押原因,而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2 年10 月2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