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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黃美文張詠晶許珮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玉山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彭首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0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張玉山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玉山於民國102 年5 月8 日車禍送醫急診,因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出血,蜘蛛膜下腔出血,延遲性腦部出血、右眼眼球破裂、臉部撕裂傷、四肢及臉部多處擦傷、右肱骨骨折,先於102 年5 月15日行開顱術做顱內血塊移除,僅能臥床、無法言語、反應遲緩;再於102 年6 月6 日至102 年7 月4 日轉往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新竹分院復健治療;又於102 年7 月4 日轉往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竹東分院住院復健治療,並於102 年8 月2 日出院;嗣於102 年8 月11日再度進入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新竹分院住院手術治療,於同年8 月17日出院,出院時被告患有創傷性顱內出血及帕金森氏症,日常生活需他人照護,就醫學角度而言,雖可理解他人言語,但無法以話語表達自身意思,難以出庭就審等情,有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02 年5 月30日馬院竹外系乙字第0000000000號函、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新竹分院102 年10月4 日臺大新分醫事字第00000000 00 號函、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竹東分院102 年10月3 日臺大竹東分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 年8月22日臺大竹東分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在卷(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8號卷第60頁、第63頁、第76頁、第79頁、第80頁、第82頁)可參,是以被告因上述疾病,致無法親自到庭接受應訊,應可認定。從而,依前述規定,本件關於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部分,自應裁定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