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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6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邱忠義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26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姿婷
選任辯護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228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廖姿婷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廖姿婷前曾於民國8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易字第30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易字第2689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90年9 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廖姿婷仍不知悔改,於92年11月4 日設立址於新竹縣竹北市○○○路000 號之金月生化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金月食品公司)並擔任董事長,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向陳騰芳吹噓金月食品公司已取得山西老陳醋集團產品之臺灣地區總代理權,將在臺灣大力推廣產品並廣佈經銷網,並佯稱金月食品公司政商關係良好,獲利前景可期,惟需陳騰芳挹注入股金、零用金等語,致陳騰芳陷於錯誤,以自己或其妻范月琴名義,陸續於附表所示時間方式,直接或間接透過金月食品公司總經理劉素宸(所涉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罪嫌,經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錢予廖姿婷,或匯入由廖姿婷所支配掌管之金月食品公司聯信商業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然廖姿婷詐得該等款項後,卻未用於金月食品公司之經營與管理。嗣因陳騰芳屢追問其所交付款項之實際運用情形,廖姿婷均無法說明資金流向,始悉上情。

(三)案經陳騰芳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時    間  │支付方式│   金額   │收取名義│說明(金額單位│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92年12月11日│  支票  │  100萬元 │ 入股金 │支票發票日為92│
│            │        │          │        │年12月18日(起│
│            │        │          │        │訴書誤載為93年│
│            │        │          │        │12月18日),由│
│            │        │          │        │廖姿婷立據親收│
│            │        │          │        │,至陳騰芳同時│
│            │        │          │        │交付廖姿婷之另│
│            │        │          │        │張金額為141 萬│
│            │        │          │        │2,000 元支票,│
│            │        │          │        │則交劉素宸收受│
│            │        │          │        │兌現          │
├──────┼────┼─────┼────┼───────┤
│92年12月11日│  匯款  │  150萬元 │ 入股金 │此部分之款項係│
│(起訴書誤載│        │          │        │劉素宸取得陳騰│
│為92年12月12│        │          │        │芳所交付之入股│
│日)        │        │          │        │金241 萬2,000 │
│            │        │          │        │元支票並兌現後│
│            │        │          │        │,再將其中150 │
│            │        │          │        │萬元轉匯予廖姿│
│            │        │          │        │婷            │
├──────┼────┼─────┼────┼───────┤
│92年12月12日│  現金  │   20萬元 │ 零用金 │廖姿婷立據親收│
│            │        │          │        │              │
├──────┼────┼─────┼────┼───────┤
│93年1 月5 日│  匯款  │   40萬元 │ 零用金 │陳騰芳於當日共│
│            │        │          │        │匯款110 萬元至│
│            │        │          │        │金月食品公司聯│
│            │        │          │        │信商銀新竹分行│
│            │        │          │        │0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其中70│
│            │        │          │        │萬元係實際用於│
│            │        │          │        │興建金月廣場,│
│            │        │          │        │不列入詐欺所得│
├──────┼────┼─────┼────┼───────┤
│93年2 月10日│  支票  │   20萬元 │ 零用金 │陳騰芳同時開立│
│            │        │          │        │發票日為93年3 │
│            │        │          │        │月20日、面額各│
│            │        │          │        │10萬元之支票共│
│            │        │          │        │4 紙,由劉素宸│
│            │        │          │        │簽收,其中支票│
│            │        │          │        │號碼0000000 、│
│            │        │          │        │0000000 支票、│
│            │        │          │        │金額合計共20  │
│            │        │          │        │萬元係入金月食│
│            │        │          │        │品公司前開帳戶│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66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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