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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5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邱忠義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訴字第153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鄒志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174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鄒志賢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鄒志賢前曾於民國9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4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於94年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交訴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拘役20日確定。又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 年度易字第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3案件之有期徒刑部分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1008 號裁定分別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6年2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並於96年5 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件不構成累犯)。

(二)又鄒志賢前於8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少調字第15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8年4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院以88年度少調字第154號裁定不付審理。又於92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98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93年1月11日入所,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而於93年2月6日停止執行釋放出所;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4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三)詎鄒志賢不知警惕,仍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1年12月4日上午8 時50分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起訴書誤載為同年12月2、3日某時許),在其友人位於新竹縣竹東鎮某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同置於玻璃球內,再以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想像競合犯)。嗣經警於101年12月4 日上午7 時10分許,因另案通緝,在新竹縣竹東鎮竹中火車站附近為警查獲,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四)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55條前段。

四、附記事項(想像競合犯):被告在其友人位於新竹縣竹東鎮某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同置於玻璃球內,再以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係想像競合犯。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53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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