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 年度審訴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湘盈 (即周仲仁)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7日下午3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周湘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周湘盈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8年4 月7 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65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於88年12月9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2552號裁定令入強制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戒治期間表現良好,經本院於89年5 月31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1407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89年12月6 日保護管束期間期滿,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1 月15日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8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0年1 月12日以89年度易字第12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於89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2年2 月13日以91年度上訴字第3555號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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