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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訴字第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李毓華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 年度審訴字第5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湘盈 (即周仲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7日下午3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周湘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周湘盈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8年4 月7 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65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於88年12月9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2552號裁定令入強制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戒治期間表現良好,經本院於89年5 月31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1407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89年12月6 日保護管束期間期滿,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1 月15日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8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0年1 月12日以89年度易字第12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於89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2年2 月13日以91年度上訴字第3555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92年5 月1 日以92年度台上字第2379號判決判處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 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2年7 月8 日以92年度聲字第667 號裁定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①。又於92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3年3 月22日以93年度竹簡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於93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3年4 月6 日以93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3 月確定;又於9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3年6 月30日以93年度易字第22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3 案件,經本院於93年12月13日以93年度聲字第815 號裁定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②。上開①②案件接續執行,於95年11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迄至96年7 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構成累犯)。(二)詎周湘盈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 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刑之追訴處罰後,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0 年6 月28日傍晚某時許,在新竹市○○路0 號7 樓之3 住處內,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因另涉他案,經警於同年月29日下午5 時許,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開立之拘票,在其上址住處將其拘提到案而查獲,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吳月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吳月華

審判長法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杜 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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