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玉山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基金會彭首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0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張玉山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玉山於民國102 年5 月8 日車禍送醫急診,因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出血,蜘蛛膜下腔出血,延遲性腦部出血、右眼眼球破裂、臉部撕裂傷、四肢及臉部多處擦傷、右肱骨骨折,先於102 年5 月15日行開顱術做顱內血塊移除,僅能臥床、無法言語、反應遲緩;再於102 年6 月6 日至102 年7 月4 日轉往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新竹分院復健治療;又於102 年7 月4 日轉往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竹東分院住院復健治療,並於102 年8 月2 日出院;嗣於102 年8 月11日再度進入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新竹分院住院手術治療,於同年8 月17日出院,出院時被告患有創傷性顱內出血及帕金森氏症,日常生活需他人照護,就醫學角度而言,雖可理解他人言語,但無法以話語表達自身意思,難以出庭就審等情,有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102 年5 月30日馬院竹外系乙字第0000000000號函、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新竹分院102 年10月4 日臺大新分醫事字第00000000 00 號函、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竹東分院102 年10月3 日臺大竹東分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 年8月22日臺大竹東分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在卷(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8號卷第60頁、第63頁、第76頁、第79頁、第80頁、第82頁)可參,是以被告因上述疾病,致無法親自到庭接受應訊,應可認定。從而,依前述規定,本件關於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部分,自應裁定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