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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訴緝字第1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王子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訴緝字第19號

                  103 年度易緝字第22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官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0638 號、102 年度偵字第1153號、第1322號、第3638號、第6972號、第7454號、第8004號),及追加起訴(103 年度蒞追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官燁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官燁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均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 年8 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其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業經本院於103 年11月7 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而該案既未判決確定,則其逃亡之誘因亦必隨之增加,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之執行,本院認仍有予以羈押之必要,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故應自103 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訴緝字第19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