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原易字第2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李毓華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原易字第23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米夏爾優命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177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7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米夏爾優命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米夏爾優命於民國101 年2 月間某日,在陳振權所經營位於新竹市○○路00號彩券行,向陳振權購買彩券後藉此認識陳振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陳振權佯稱:其具有原住民身分,認識原住民立委,可申請在新竹火車站賣彩券及樂透彩等語,而向陳振權借款,致陳振權陷於錯誤,於102年3 月5 日晚間8 、9 時許,在陳振權某友人位於新竹市某處之住處內,將借款新臺幣(下同)55,000元交予米夏爾優命。其復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上由再向陳振權借款,致陳振權陷於錯誤,於102 年3 月12日晚間8 、9 時許,在陳振權某友人位於新竹市某處之住處內,將借款80,000元交付予米夏爾優命,米夏爾優命取得該等款項後,均已花用殆盡。嗣因陳振權聯繫米夏爾優命無著,米夏爾優命亦無清償任何借款,始覺受騙,報警處理後,因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 月20日施行生效,該條之構成要件固未更改,惟修正前之法定刑原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定刑則變更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已涉及刑度變更,故亦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本案被告所涉詐欺取財犯行,若適用舊法,刑度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該條為24年1 月1 日訂定,依刑法施刑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若適用新法,刑度則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新臺幣)以下罰金,顯見適用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是本案經比較新舊法,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予以論處。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吳月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吳月華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杜 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原易字第23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