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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5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57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育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868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楊育倫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內應履行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所示賠償條件。
    事    實
一、楊育倫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分別於附表一
    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登入網際網路,佯裝賣家
    假意販售網路遊戲虛擬寶物,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方式分
    別詐騙陳定根及邱建維,致其等陷於錯誤,以操作自動櫃員
    機之方式,匯款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金額至藍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藍新公司)虛擬帳戶內,再由藍新公司將上
    開匯款轉入不知情之黃天福向國泰世華銀行萬華分行申設之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楊育倫另向黃天福購買網路
    遊戲「天堂」私服虛擬貨幣之對價,而取得上開遊戲虛擬貨
    幣之利益。嗣楊育倫遲未將虛擬寶物交付陳定根及邱建維,
    兩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定根、邱建維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楊育倫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被告犯行所憑之各項證據:
(一)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
      第24至28頁)。
(二)告訴人陳定根及邱建維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見北檢
      102 年度偵字第16318 號偵查卷第9 至12頁,竹檢102 年
      度偵字第8687號偵查卷第38、39、42、43頁)。
(三)證人黃天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北檢102 年度偵字
      第16318 號偵查卷第7、8、47、48頁)。
(四)藍新科技公司金流代收服務租用合約書影本(見北檢102
      年度偵字第16318 號偵查卷第13至15頁)。
(五)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兆豐商業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 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萬華分行函
      暨所附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第一銀行商
      業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見北檢102 年度偵字
      第16318 號偵查卷第31、35頁,竹檢102 年度偵字第8687
      號偵查卷第21至34、41、45頁)。
(六)藍新公司102 年11月25日藍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見竹
      檢102 年度偵字第8687號偵查卷第17頁)。
(七)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新竹市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 份(見北檢
      102 年度偵字第16318 號偵查卷第18至24、29、30、32頁
      )。
(八)綜上,本件被告犯行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按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
      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
      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
      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
      參照)。核被告楊育倫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
      欺得利罪。
(二)數罪併罰:又被告所犯上開2 次詐欺得利犯行,其犯意各
      別,時間、地點相異,被害人亦不相同,自應予分別論罪
      ,合併處罰。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為貪圖一己之私而詐騙他人,致告訴人
      等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價值非鉅,及與告訴人邱建維達成和解,
      有和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另參以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犯罪手法尚屬平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緩刑: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上述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
      ,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
      悔意,經此偵查科刑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
      虞,本院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
      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
      定,將雙方如附表二所示之和解條件列為緩刑之條件,命
      被告應依上開和解條件,向告訴人邱建維支付,直至全部
      清償完畢為止,以作為告訴人損害之賠償,以啟被告之自
      新,並保障告訴人之受償權利。而上開支付損害賠償之諭
      知,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被告於主文所示期間倘未
      如期支付,而違反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
      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
第8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楊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受害人│受騙時間│詐騙方式                                │
│    │      │        │                                        │
├──┼───┼────┼────────────────────┤
│一  │陳定根│102 年5 │楊育倫於網路上瀏覽陳定根於網路遊戲「天堂│
│    │      │月13日  │」的私服論壇所刊登購買虛擬寶物之訊息後,│
│    │      │        │即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    │      │        │致電與陳定根,佯稱欲販賣虛擬寶物與陳定根│
│    │      │        │,致陳定根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102 年5 月│
│    │      │        │13日下午3 時21分許,持其兄陳定基所有之國│
│    │      │        │泰世華信用卡,前往新竹市○○路000 號全家│
│    │      │        │便利商店內,以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方式匯款  │
│    │      │        │6,500 元至藍新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        │15號虛擬帳戶內。                        │
├──┼───┼────┼────────────────────┤
│二  │邱建維│102 年6 │楊育倫於月之夢官方網站刊登販售網路遊戲「│
│    │      │月28日  │天堂」之虛擬寶物,邱建維於網路上瀏覽後留│
│    │      │        │言欲為購買,被告即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
│    │      │        │0000000000、0000000000號手機致電邱建維,│
│    │      │        │佯稱欲販賣虛擬寶物與邱建維,致邱建維信以│
│    │      │        │為真陷於錯誤,央請同事於102 年6 月28日下│
│    │      │        │午2 時55分許,前往高雄市仁武區仁武里中正│
│    │      │        │路2 號,以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方式匯款3,000 │
│    │      │        │元至藍新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
│    │      │        │擬帳戶內。                              │
└──┴───┴────┴────────────────────┘
附表二:
┌────────────────────────────────┐
│被告楊育倫願給付邱建維新臺幣(下同)15,000元,給付方式為分三期給│
│付,從民國103 年4 月起,每月6 日各匯款5,000 元至邱建維指定帳戶(│
│鳳松郵局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婉君),至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57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