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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訴字第24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李毓華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 年度審訴字第240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國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496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11日下午3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李國雄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李國雄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3年5 月25日以93年度苗簡字第3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於95年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2 月14日以95年度上重訴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2案件復經臺北地方法院於97年8 月25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309 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 月、3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①。又於97年間,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7年12月19日以97年度易字第382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嗣提起上訴,再撤回上訴而確定②。上開①②案件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9年4 月26日以99年度聲字第780 號裁定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③。又於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3 月31日以98年訴字第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4 月30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1677號、最高法院於98年7 月2 日以98年台上字第37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④。上開③④案件接續執行,於99年10月3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二)李國雄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7年6 月25日以87年度毒聲字第12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7年10月2 日以87年度偵緝字第18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8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7年12 月10 日以87年度毒聲字第11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於88年5 月25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100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9年5 月17 日 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經本院於88年6 月14日以88年度竹東簡字第1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三)詎李國雄竟不知警惕,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刑之追訴處罰後,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 年1 月21日晚間9 時許,在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阿明」友人位於新竹縣竹東鎮大林路與中豐路口附近之住處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一同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另涉竊盜案,為警於103 年1月22日下午1時許,在其新竹縣竹東鎮○○路00巷0 弄00號住處將其拘提到案後,復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5條。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吳月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吳月華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杜 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訴字第240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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