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 年度審訴字第24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國雄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496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11日下午3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李國雄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李國雄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3年5 月25日以93年度苗簡字第3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於95年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2 月14日以95年度上重訴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2案件復經臺北地方法院於97年8 月25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309 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 月、3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①。又於97年間,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7年12月19日以97年度易字第382 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訴字第240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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