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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4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楊惠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64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木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881、2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木林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木林因涉刑法第321 條之加重竊盜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前曾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前案甫假釋出監,卻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再為本案,且本案所涉加重竊盜犯行多次,又於短期內為之,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3 年2 月19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其羈押原因尚在,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經入監執行前案竊盜等案件,於102 年6 月6 日假釋出監,卻因經濟狀況不佳而再為本案竊盜犯行,並於短期內為3 次加重竊盜犯行,所竊得財物經變賣後供己生活所需,是以確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 年5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惠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長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4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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