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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46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楊麗文楊麗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易字第462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政道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02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8 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呂政道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呂政道前於民國99年間,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

字第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呂政道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79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0 年10月21日徒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二)詎呂政道不知悔改,其明知武士刀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所管制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未經許可,基於持有管制刀械武士刀之犯意,於103 年10月1 至4 日間某日,在新竹縣竹東鎮○○路0 段000 號4 樓房間之2 即呂政道租屋處房間內,收受綽號「天九」之田炯宏(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所交付刀柄長約25.5公分、刀刃長約71.5公分、單面開鋒具有殺傷力之武士刀一把(編號:0000000 號)後,放置在自己房間內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嗣呂政道因另案遭通緝,於104 年1 月16日12時50分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街000 巷0 號前為警查獲,復經警徵得呂政道同意搜索,於同日13時25分許,在呂政道上開租屋處房間內床鋪床頭及牆壁縫隙中扣得上開武士刀1 把,始查悉上情。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三、處罰條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1款。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楊麗文

                     書記官 田宜芳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法 官 楊麗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462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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