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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22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郭哲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22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如會
選任辯護人
謝孟儒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3444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審簡字第4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陳如會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如會、陳紅仙分別為楊洪美之母親、表姊,莊虎龍則為楊洪美之配偶。陳如會、陳紅仙於民國99年4 月14日某時許,在莊虎龍位於新竹縣湖口鄉○○路0 段00巷00號之住處,由陳紅仙向莊虎龍稱欲成立清潔公司,需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作為出資款項,莊虎龍乃主動提出欲出資全額60萬元資金,三人遂於當日至郵局,莊虎龍提領現金60萬元交付陳如會、陳紅仙,由陳紅仙取走其中10萬元,另50萬元則由陳如會保管(陳紅仙部分,業經法院判處詐欺取財罪確定)。詎陳如會明知陳紅仙嗣後並未成立清潔公司,其保管之上開50萬元即應立即返還莊虎龍,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未將上開50萬元返還莊虎龍,反供己花用而侵占入己。嗣經陳如會於102 年11月間告知,莊虎龍始悉上情。

二、案經莊虎龍、楊洪美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案被告陳如會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方式及證據能力之有無,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及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如會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22 號卷,下稱易字卷,第27頁、第48頁反面、第59頁至第59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莊虎龍、證人陳紅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人即告訴人楊洪美於偵查中之證述均大致相符(見新竹地檢署103年度他字第183 號卷第24頁至第29頁、同署103 年度偵字第3444號卷,下稱偵字卷,第21頁至第26頁、第39頁至第43頁、第71頁至第73頁、第88頁至第90頁),並有湖口鐵騎郵局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料1 紙(見偵字卷第31頁)及湖口郵局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資料1 紙(見偵字卷第62頁反面)在卷可稽,是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內容與事實相符,堪足採認。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陳如會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曾有刑事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尚稱良好,再衡酌被告固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人2 人和解,就其本案侵占之50萬元全未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暨其自述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獨居之生活狀況(見易字卷第59頁反面)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5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哲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22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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