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易字第4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政道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02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8 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呂政道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呂政道前於民國99年間,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462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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