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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李政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銘州
選任辯護人
吳聖欽律師
被告
蔡展誠
選任辯護人
陳宗佑律師
被告
王友麟

      廖御安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0520 號、104 年度偵字第4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銘州、蔡展誠、王友麟、廖御安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陸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銘州、蔡展誠、王友麟、廖御安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張銘州、蔡展誠、王友麟、廖御安後,認被告張銘州、蔡展誠、王友麟、廖御安均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加重詐欺取財罪之犯罪,亦即犯刑法第339 條詐欺取財罪而有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所列各款加重事由之情形,犯罪嫌疑重大,另依卷內事證,被告張銘州、蔡展誠、王友麟、廖御安所涉犯行非僅一次,且短期內密集為之,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要件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故自於民國104 年4 月22日延長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張銘州、蔡展誠、王友麟、廖御安後,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6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政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9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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