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銘州
- 選任辯護人
- 吳聖欽律師
- 被告
- 蔡展誠
- 選任辯護人
- 陳宗佑律師
- 被告
- 王友麟
廖御安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0520 號、104 年度偵字第4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銘州、蔡展誠、王友麟、廖御安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陸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銘州、蔡展誠、王友麟、廖御安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張銘州、蔡展誠、王友麟、廖御安後,認被告張銘州、蔡展誠、王友麟、廖御安均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加重詐欺取財罪之犯罪,亦即犯刑法第339 條詐欺取財罪而有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所列各款加重事由之情形,犯罪嫌疑重大,另依卷內事證,被告張銘州、蔡展誠、王友麟、廖御安所涉犯行非僅一次,且短期內密集為之,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要件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故自於民國104 年4 月22日延長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張銘州、蔡展誠、王友麟、廖御安後,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6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