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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4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健順林哲瑜王碧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4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永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8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王永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84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5 年11月3 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號之住所係寄存送達,及其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 弄0 號之居所,由其受僱人即大樓管理員張金弘簽收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憑。上訴人於105 年11月7 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上訴狀內未記載上訴理由。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4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