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永昌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8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王永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84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5 年11月3 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號之住所係寄存送達,及其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 弄0 號之居所,由其受僱人即大樓管理員張金弘簽收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憑。上訴人於105 年11月7 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上訴狀內未記載上訴理由。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