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113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竹簡字第113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承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1927號、第192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2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4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鄭敏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林承諭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林承諭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毒聲字第4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 年9 月27日釋放出所,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33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103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竹簡字第24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於104 年8 月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並戒絕毒癮,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 年7 月21日晚間某時許,在桃園市平鎮區環中東路某網咖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燒球內燒烤產生氣化煙霧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竊盜案件遭通緝,於106 年7 月22日晚間8 時4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 號前,為警查獲,並於同日晚間11時56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 年7月26日晚間7 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0 號網路旗艦網咖2 樓廁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燒球內燒烤產生氣化煙霧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警追查另案毒品來源,通知其到場說明,於106 年7 月27日下午5 時4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