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5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秩聲字第5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楊麗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竹秩聲字第5號

移送機關即

原處分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王志成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106年6月23日所為之處分(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06001517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王志成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處罰鍰新臺幣(下同) 1,000元,該處分書於民國 106年7月3日送達予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人於同年7月7日聲明異議,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060015173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送達證書及聲明異議狀各 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至7頁),是聲明異議人就本件聲明異議,其程序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在新竹市○區○○路00號 5樓之10之住處飼養土狗 2隻,於105年8月15日起,因持續吠叫連續製造噪音,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員警於106年 3月9日15時到場勸導仍未改善,致妨害被害人本人及居家安寧,因認聲明異議人之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原處分書贅載第1項)第3款之規定,乃裁處聲明異議人罰鍰1,000元等語。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改善方法是幫狗狗戴口罩,讓牠們聽收音機,可是報案人卻故意站在聲明異議人家門口錄音,導致狗狗嗅覺聽覺屋外有人,而發出叫聲,只要是聲明異議人白天不在家,一定幫狗狗戴口罩,晚上聲明異議人回家,狗狗叫的話聲明異議人一定會制止,聲明異議人有想跟報案人調解,可是主委說報案人不願意,因報案人是投資客,流動性很大,搬進搬出一直是不固定的人住,又喜歡製造聲音,狗狗如果感應不是常住戶,就會有防備,只要經過聲明異議人家就會叫,一旦他們進屋,狗就不會叫了,租客很多,這棟大樓養狗的人家很多,卻只針對聲明異議人,因為他們是投資客,聲明異議人已住10幾年,要和他們談調解,又不出面,讓聲明異議人無所適從,爰聲明異議等語。

四、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 6,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 3款定有明文。該條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測量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參照),是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所處罰之「噪音」,與噪音管制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所指噪音之內涵不同,並不以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限,而係以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又所稱妨害安寧,通常都為鄰居報警,處理警員身歷其境瞭解,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妨害公眾安寧(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329號函參照)。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王志成自100年間起在上址住處內飼養2犬隻,且犬隻會因他人行經聲明異議人住處門口或其他聲響而不定時吠叫,經大樓總幹事於 106年初向聲明異議人表示有住戶反應其犬隻叫聲有妨害安寧情事,之後聲明異議人雖會管理犬隻,盡量不讓犬隻吠叫,如出門不在家則會幫犬隻戴上犬用口罩,惟仍有人反應其犬隻吠叫聲妨害安寧乙節,業據聲明異議人於警詢時供承在卷(本院卷第9至10頁)。

㈡、而證人即報案人李元民(新竹市○區○○路00號5樓之9住戶)於106年5月12日警詢時指稱:我從105年8月15日搬入就發現住隔壁的聲明異議人有養狗,且狗會不定時亂叫,聲明異議人養的狗不分時間,只要聲明異議人住處無人在家,狗就會任意的叫,有人在家時狗雖然也會叫,但主人會管教,任何時間都會聽到狗叫聲,之前該住戶無人在家時,從狗叫聲開始至結束,至少會持續半小時的時間,最近該住戶無人在家時,狗叫聲開始至結束,持續時間大約為3到5分鐘,我有跟管委會還有總幹事反應過此事,但沒有直接跟住戶反應,不知道住戶是否有做改善措施,其他住戶也有反應過聲明異議人養的狗叫聲情事等語(本院卷第11至13頁),並提出錄製聲明異議人飼養犬隻吠叫聲之影音光碟 1片為據(附於本院卷第27頁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公文封內);另證人即報案人吳竹原(新竹市○區○○路00號5樓之2住戶)則於106年 4月24日警詢時指稱:我是從100年7、8月間搬入的,聲明異議人養狗之後,他養的狗就會不定時亂叫,原本只有養1 隻時,狗叫聲還可以忍受,但聲明異議人後來又養其他狗,所產生狗叫聲我已經無法負荷,聲明異議人養的狗不分時間,只要聲明異議人住處無人在家,狗就會任意的叫,有人在家時狗雖然也會叫,但主人會管教;只要有人走過去狗就會叫,就算沒有人出聲音狗一樣會叫,該住戶不管有沒有人在家,只要該住戶門外有人或聲響時,狗叫聲開始至結束,持續時間大約為10分鐘以內,我有跟管委會反應過此事,沒有直接跟住戶反應,我遇不到住戶,同樓層住戶也反應過聲明異議人養的狗叫聲情事等語(本院卷第14至16頁);又證人即報案人梁鑫文(新竹市○區○○路00號5樓之8住戶)於106年 6月17日警詢時亦指稱;我是從106年2月6日入住的,當時就發現隔壁的隔壁住戶即聲明異議人有養 2隻狗,且狗會不定時亂叫,比較常在叫是早上約8時至9時大家要去上班的時間,還有18至19時下班時間,有人經過該戶狗就會叫,只要聲明異議人住處無人在家,狗就會任意的叫,有人在家時狗雖然也會叫,但主人會管教;任何時間都會聽到狗叫聲,基本上就是有人經過該戶,狗就會叫,我之前剛搬來時,聲明異議人養的狗有叫一整個早上,現在大概狗叫聲開始至結束,持續時間大約為3到5分鐘,同一層樓其實還有其他住戶養狗,可是就聲明異議人養的狗有影響到我,我知道有同樓層其他2間住戶, 1戶是聲明異議人對面,另1戶是聲明異議人旁邊,我是聲明異議人旁邊旁邊住戶,都有反應過聲明異議人養的狗叫聲情事等語(本院卷第17至19頁)。互核證人李元民、吳竹原、梁鑫文之證詞均相符一致,且證人 3人與聲明異議人為鄰居關係,彼此間並無私怨仇隙,應無設詞構陷聲明異議人之虞,所證應堪採信。足認聲明異議人所飼養之犬隻在不定時間會斷續吠叫,製造噪音,影響鄰居住戶生活作息,而達妨害公眾安寧之程度。

㈢、聲明異議意旨雖以前詞為辯,然經本院勘驗上開證人李元民於 106年5月12日警詢時提出「狗叫聲錄影檔」光碟1片結果,可知證人李元民倘站立於聲明異議人住處門口,且未發出任何聲響,聲明異議人飼養之犬隻即會自屋內持續吠叫,而縱然證人李元民係身處自己住處,亦可清楚聽見隔牆傳來聲明異議人飼養犬隻不間斷之吠叫聲,此有勘驗報告 1份附卷足考(本院卷第30至31頁),是聲明異議人辯稱住戶係故意站在其住處門口,利用犬隻敏感野性誘使犬隻發出吠叫聲響予以錄音,且祇要住戶進入自己屋內,其飼養犬隻即不會吠叫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而非可採。況參酌我國民情,如非已逾越合理耐受限度,常採息事寧人之態度,多不至於向警方檢舉,查本件證人李元民、吳竹原、梁鑫文既已因聲明異議人飼養犬隻之吠叫聲,影響彼等居家生活,而選擇報警處理,且聲明異議人於警詢時亦自承確有人反應其管理之犬隻吠叫聲已影響社區安寧之情,再佐以原處分機關前接獲檢舉後,曾於 106年3月9日15時許派員至聲明異議人上址住處查訪,認聲明異議人住處有犬吠發出聲響影響安寧之事實,而予以勸導,嗣當地住戶即證人李元民、吳竹原、梁鑫文猶分別於106年5月12日、106年4月24日、106年6月17日向警報案,原處分機關乃再於106年6月20日22時許派員前往查訪,確認聲明異議人未予改善,其住處之犬吠聲響仍有妨害他人安寧情事,始依法為本件裁罰,此有新竹市警察局妨害安寧秩序勸導單2紙、採證照片2張存卷為憑(本院卷第20至22頁),在在均可見聲明異議人飼養犬隻製造之噪音聲響,確已影響附近住戶之安寧,並達於令人不堪長時間忍受之程度,其有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已洵堪認定。至於聲明異議人辯稱其已為犬隻戴上嘴套、讓犬隻聽收音機等語,即便屬實,惟依上說明,聲明異議人聲稱之改善措施顯然無法收其實效,仍會影響附近住戶之安寧,另聲明異議人所執大樓其他住戶亦飼養犬隻,乃屬他人是否同有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之問題,均無礙於聲明異議人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實之成立。準此,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對聲明異議人處以罰鍰1,000元,於法並無不合,量罰亦屬妥適。從而,聲明異議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秩聲字第5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