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1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黃美文郭哲宏華澹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銘順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2月7 日所為之106 年度訴字第33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51 條第1 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已逾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必在上訴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即不得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上訴人若已逾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銘順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7 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331 號判決後,該判決正本業於106年12月22日送達寄押在法務部矯正署苗栗分監之被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20頁),依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06年12月23日起算10日,則上訴期間之末日為107年1月1日,因該日適逢例假日,故順延至107年1月2日為上訴期間之末日,是上訴人至遲應於該日提出上訴,被告竟遲至107年1月9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刑事上訴狀,有刑事上訴狀上之苗栗看守所收受收容人訴狀章在卷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揆諸首開規定,核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華澹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1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