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林寶佳
- 辯護人
- 許民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所為之107年度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已逾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寶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5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後,該判決正本業於107年9月28日送達被告位於新竹縣○○鎮○○路0 段00巷00弄00號之戶籍址,由與被告同居之親屬林柏均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佐,依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07 年9月29日起算12日(加在途期間2日),則上訴期間之末日為107年10月10日,因該日適逢例假日,故順延至107年10月11日為上訴期間之末日,是上訴人至遲應於該日提出上訴,被告竟遲至107年11月1日始提出刑事上訴狀,有刑事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揆諸首開規定,核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