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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字第5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王凱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原簡字第54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明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80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明佑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肆伍捌肆公克)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所示犯罪事實部分,應補充「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證據部分,應補充「證人范振成於警詢時之陳述」、「扣案之海洛因照片1 張」外,餘均引用附件所示內容。

二、論罪科刑:

㈠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陳明佑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戕害身心甚鉅,竟無視法律之禁止而購入持有第一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數量非鉅,參以其於警詢時陳稱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4584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出結果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違禁物,此有該院民國107 年4 月9 日草療鑑字第1070300619號鑑驗書1 紙在卷可稽,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鍾曉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
以下罰金。
附  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8064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字第54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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