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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涵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6號

上訴人
被告
黃中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中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中品因犯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7 年3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而在107 年5 月16日收受判決書後,於107 年5 月18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__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涵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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