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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郭哲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4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皓瑋
選任辯護人
蔡伊雅律師
被告
宋翰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11590 號、第12155 號、107 年度偵字第333 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

余皓瑋、宋翰昇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肆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余皓瑋、宋翰昇均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余皓瑋、宋翰昇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民國107 年1 月9 日繫屬本院,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2 人後,認被告2 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1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於同日對被告2 人均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2 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7 年4 月2 日依法訊問被告2 人,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2 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7 年4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又查共犯戴梓晉業已到案,並經檢察官另案聲請羈押獲准,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認已無對被告2 人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均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哲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4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