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余皓瑋
- 選任辯護人
- 蔡伊雅律師
- 被告
- 宋翰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11590 號、第12155 號、107 年度偵字第333 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
余皓瑋、宋翰昇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肆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余皓瑋、宋翰昇均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余皓瑋、宋翰昇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民國107 年1 月9 日繫屬本院,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2 人後,認被告2 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1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於同日對被告2 人均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2 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7 年4 月2 日依法訊問被告2 人,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2 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7 年4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又查共犯戴梓晉業已到案,並經檢察官另案聲請羈押獲准,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認已無對被告2 人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均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