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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56號

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江宜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15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家弘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辯論之處,爰命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9 時4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宜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56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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