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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刑補字第4號

刑事補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湯淑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08年度刑補字第4號

補償請求人 吳建鋒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請求駁回。

理由

一、請求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 款、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請求人提起本件刑事補償之請求,並未以書狀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經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確定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4日以裁定命請求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經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確定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5日囑託監所長官送達予請求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見本院卷第75頁)附卷可稽,然請求人迄未依該裁定檢附補正其請求補償所憑之經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確定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顯已逾期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刑事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於法顯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湯淑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刑補字第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補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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