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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11號

毀損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涵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11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忠仁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偵字第8960號、第104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忠仁前受陳瑞琴委託處理與呂妍羚間之債務糾紛,因催討債務未果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06 年2 月11日向不知情之范紹宇借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再由不知情之葉孝義於106 年2 月11日凌晨1 時許駕駛該車搭載被告葉忠仁前往呂妍羚所經營址設新竹縣○○鎮○○路00號「艾倫髮廊」,持紅色油漆朝該處大門潑灑,致該處大門及地板遭污損而失去原有美觀之效用,足以生損害於呂妍羚,因認被告葉忠仁涉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葉忠仁因毀損等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呂妍羚業於民國108 年4 月26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涵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1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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