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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31號

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健順楊祐庭湯淑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判字第31號

聲請人
林昭錡
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代理人
王新發律師
被告
余筱菁

上列被告因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者,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余筱菁因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惟本院依明顯合理之確信,認為交付審判程序相關法律,其中刑事訴訟法第258之3條第4項之規定(按即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依大法官前開解釋之意旨,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即提出解釋憲法之聲請如附件所示。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湯淑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3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審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