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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楊數盈廖素琪江宜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2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宇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宇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宇憲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乃於同年3 月30日收受判決書後,在109 年4 月8 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江宜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2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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