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1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宇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宇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宇憲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乃於同年3 月30日收受判決書後,在109 年4 月8 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