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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10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楊麗文魏瑞紅王凱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210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鐘祐廷

具 保 人 郭卉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卉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鐘祐廷因本案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11月5 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由具保人郭卉純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等節,有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紙為證(見108 偵12248 卷第66至67頁),應堪認定。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09 年2 月10日15時35分到庭進行準備程序,卻無故未到庭一情,有本院送達證書2 紙、報到單1 紙為憑(見108 金訴210 卷1 第323 、325 、414 頁)。被告固於109 年2 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亞洲大學附屬醫院診斷證明書1 紙,並手寫書狀表示109 年2 月4 日因車禍受傷無法到庭(見108 金訴210 卷1 第428 、430 頁),然本院於109 年3 月17日函詢亞洲大學附屬醫院被告的治療及身體復原狀況,該院卻表示被告未曾有就醫紀錄;本院為求慎重再查詢前揭診斷證明書上署名之「李瑞龍醫師」執業資料及被告健保就醫紀錄,結果均查無任何紀錄等情,有亞洲大學附屬醫院109 年3 月27日院醫事病字第1090000766號函、衛生福利部醫事查詢系統(西醫師)結果、亞洲大學附屬醫院醫師姓名搜尋結果、被告於109 年間健保就醫紀錄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見108 金訴210 卷2 第267 、269 、271 、272-1 頁),自難信被告所執前揭事由及診斷證明書屬實,是被告於109 年2 月10日庭期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三、本院遂於109 年4 月7 日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拘提,並再定109 年4 月30日9 時10分庭期,且合法傳喚被告及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嗣具保人(即被告配偶)於109 年4 月14日9 時50分許致電本院表示被告還在亞洲大學附屬醫院住院中云云。被告則於同日15時25分許致電本院表示其還躺在病床上云云。被告及具保人於109 年4 月30日9 時10分均未到庭,且被告經拘提後仍未到案等節,有本院囑託拘提函文1 紙、本院送達證書共4紙、本院電話紀錄表2 紙、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各2 紙為證(見108 金訴210 卷2 第273 、293 、295、297 、299 、301 、303 、475 、477 、481 、483 頁)。又被告分別尚於109 年2 月11日、同年月24日前往臺中市大里區之某診所、某中醫診所就醫,有前揭被告健保就醫紀錄查詢結果1 紙為證,如被告所執事由為真,也殊難想像其已住院躺在病床上,還需要特別請假外出去其他診所就醫,益證被告所述,難予採信。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共2 紙為憑,足見被告是故意不來開庭,其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依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10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