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5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15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家弘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辯論之處,爰命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9 時4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156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辯論之處,爰命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9 時4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