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刑補字第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08年度刑補字第4號
補償請求人 吳建鋒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請求駁回。
理由
一、請求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 款、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請求人提起本件刑事補償之請求,並未以書狀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經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確定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4日以裁定命請求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經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確定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5日囑託監所長官送達予請求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見本院卷第75頁)附卷可稽,然請求人迄未依該裁定檢附補正其請求補償所憑之經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確定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顯已逾期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刑事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於法顯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