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10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10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宏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6819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莊宏宇於民國108 年3月12日3 時許,在新竹市○○路000 號2 樓金鑽卡拉OK內,因故與林峻弘發生口角,遂與張淑清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徒手毆打林峻弘,致林峻弘受有頭頂挫傷無明顯瘀傷、下唇瘀傷、左下第一顆門牙動搖等傷害,因認被告莊宏宇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莊宏宇所涉上開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