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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秩字第60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黃沛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竹秩字第60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鄧懿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6日竹市警一分社維字第108001774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懿修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之笑氣鋼瓶貳瓶沒入之。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鄧懿修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 年8 月13日下午1 時許。

㈡地點:新竹市北區中正路與城北街口(證人阮○○【姓名詳卷】所駕駛之計程車上)。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笑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阮○○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行車紀錄器錄音譯文、查緝現場照片。

三、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款予以裁罰。扣案之笑氣鋼瓶2 瓶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其為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66條第1 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沛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適用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 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秩字第60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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