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7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7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敏輝
具 保 人 顏清霖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黃敏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清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顏清霖因被告黃敏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之1 (聲請意旨漏載,應予補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5 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出具現金保證,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後,由聲請人合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未如期到場,聲請人依法簽發拘票至被告之居所拘提,惟均拘提無著,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刑事判決、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具保人及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經逃匿無蹤,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