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5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5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沈建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嗣認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