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5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55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古李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民國109 年8 月5 日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於同日裁定同意進行協商程序並協商程序終結。惟本案協商程序終結後,因最高法院多數法律意見已有變更,本案訴追條件是否仍然具備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7 款所定之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之情形,是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協商程序,爰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6 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