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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5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王靜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55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古李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民國109 年8 月5 日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於同日裁定同意進行協商程序並協商程序終結。惟本案協商程序終結後,因最高法院多數法律意見已有變更,本案訴追條件是否仍然具備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7 款所定之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之情形,是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協商程序,爰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6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59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