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72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育承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調偵字第2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見告訴人代號AD000-A000000 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以下簡稱A 女)急需用錢,乃以借貸取回本票為由邀約告訴人A 女於民國108 年12月7日23時24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佑順加油站見面,雙方碰面後,旋即步行至被告位於新竹縣○○市○○路0 巷00弄00號住處。詎被告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與告訴人A 女為性交行為過程中,於告訴人A 女不知情之情狀下,持用手機,攝錄告訴人A 女之隱私部位與猥褻畫面,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A 女告訴被告甲○○妨害秘密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依同法第319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A 女具狀撤回其告訴等情,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及本院審判筆錄1 份在卷足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