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3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楊麗文王凱平楊惠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0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力尹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1779 號),本院新竹簡易庭認本件不得為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力尹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力尹與告訴人李岱翰均係位於新竹市○○路000 號4 樓處之房客,2 人於民國108年9 月20日9 時許,在位於上址走廊盡頭之公共區域,因窗戶開關問題發生爭吵,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打告訴人李岱翰,致告訴人李岱翰受有胸壁挫傷及右腕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劉力尹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李岱翰告訴被告劉力尹傷害案件,聲請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岱翰具狀撤回其告訴等情,有本院和解筆錄1 份及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足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楊惠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3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