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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5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健順湯淑嵐楊祐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54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沈建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嗣認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湯淑嵐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54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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