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時祥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辯論之處,爰命於民國111年8月22日14時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江宜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辯論之處,爰命於民國111年8月22日14時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江宜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